2006年8月28日頒布 廣西天華編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
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
國稅函〔2006〕8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1號)中規定,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以下稱184號文件)執行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根據各地執行中反映的情況,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184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中規定的“整體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業承繼原企業全部權利和義務的改制行為。
二、184號文件第二、三、四條中所謂“企業”,是指法人企業。
三、184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中規定的“股權轉讓”,包括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同時變更該企業法人代表、投資人、經營范圍等法人要素的情況。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的企業登記認定。即:企業辦理變更登記的,適用于該款規定;企業辦理新設登記的,不適用于該款規定。對新設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應征收契稅。
四、184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企業分立”,僅指新設企業、派生企業與被分立企業投資主體完全相同的行為。
五、184號文件第七條中規定的“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是指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母公司所屬的各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關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之間、同一自然人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關系。
六、以出讓方式承受原改制企業劃撥用地的,不屬于184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對承受人應征收契稅。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