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解放軍報 2008年9月16日 廣西天華編輯
經中央軍委批準,四總部日前發布《軍隊單位和人員財經違法行為處理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黨、國家和軍隊有關法規的基本精神為依據,認真落實從嚴治軍方針,按照軍隊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要求,對新形勢下軍隊單位和人員各類財經違法行為的處理作出了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規定》在繼承《中國人民解放軍關于違反財經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基本精神的基礎上,積極適應新形勢下加強軍隊財經管理的新要求,注重借鑒國家處理財經違法行為的做法,從軍隊實際出發,對財經違法行為處理的執法主體與職權、處理方式與方法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新的調整充實。《規定》涵蓋了軍隊單位和人員財經違法行為處理的各個方面,貫穿了實事求是、公正嚴明的處理原則,為依法處理財經違法行為提供了基本遵循。
《規定》強調各有關職能部門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有財經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職權實施處理。審計部門作出審計決定后,送交有處理權的主管部門處理;紀律檢查部門提出監察建議,經批準后,送交有處理權的主管部門處理;財務部門和其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權限進行處理。
《規定》要求對財經違法行為按照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違反國家和軍隊預算決算、預算外經費、資金票據、實物資產、工程建設、軍事采購、會計制度管理規定的七類行為,分別提出調整計劃與賬目、限期退還款物、銷毀非法票據、沒收違法所得、給予經濟處罰、取消獎勵提名以及通報批評等處理辦法;對違反財經法規應當給予處分的人員,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給予處分,并明確規定對嚴重影響官兵生活保障、嚴重妨害部隊戰備訓練或者重大任務保障、嚴重干擾破壞軍隊財經管理秩序的情形給予從重或加重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